浙江
400-0160-999
公众号
微博
小红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辅导资料 » 时政热点
辅导资料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你真的弄清楚政务处分了吗
发布时间:2020-07-24 13:24:02    |    发布人: 博学教育    |    点击次数: 1163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有助于公权力行使更加规范,也给权力监督带来便利。只是,群众也许不免困惑,此前我国法规党规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对党员的处分,公务员法等多部法规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处分,此前出台的监察法也提及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那么,这些处分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究竟该怎样理解《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用于谁?

《政务处分法》的政务处分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而言,适用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各类参公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科文卫体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其他公职人员。

可以说,《政务处分法》引用监察法的规定,以具体列举的明确方式,使得政务处分范围无空白、无死角、无盲区。政务处分不仅将以往处于空白地带的国有企业、基层自治性组织的各类公职人员纳入其中,还填补了对非党员的公职人员处分的中间地带;而且在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等方面,实现了标准的统一,体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处分结果差异过大的问题。因此,《政务处分法》具有填补处分真空和统一处分标准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

政务处分怎么用?

《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原来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这就出现了由谁处分、适用什么处分规范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如何处理好《政务处分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

在实施主体方面,《政务处分法》明确指出,对各类公职人员的处分,仍以任免机关、单位处分为主。例如,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如需处分,则当依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处分”与政务处分实质上是相同的。

任免机关、单位在作出处分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解决?答案是既可适用《政务处分法》,也可以适用其他法规比如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在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则必须适用《政务处分法》的规定。

如果任免机关、单位适用《政务处分法》,则主要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关于违法情形、违法种类和适用规则的规定,而在处分程序和救济方面,则不适用该法。例如,在救济制度上,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而不是《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申请复审、复核。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又是什么关系呢?党纪处分主要由党组织作出,但党组织作出纪律处分后,监察机关或相关机关、单位仍可以作出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做什么?

对各类公职人员的处分虽然以任免机关、单位处分为主,但监察机关负有监督职责,必要时还可以作出政务处分。正如《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体现了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监察机关何时可以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如任免机关、单位没有作出处分或处分不当,监察机关可按《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政务处分;二是对任免机关、单位以外公职人员,比如国有企业、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第三类是一些特殊情形,如《政务处分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不仅在政务处分种类、适用情形、违法行为等要严格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而且,其政务处分的程序和救济途径也按照该法执行。

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与其他处分两者不重叠,具有一定的衔接性特点。《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即所谓的“一过不能两罚”。当然,不重复处理仅限于政务处分与处分之间,而不包括单位所给的组织处理等。(作者系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半月谈》

申论热点 > 时政热点 > 综合知识 > 行测备考 > 面试技巧 

面试视频 > 笔试视频 > 题库练习 > 开课信息 > 大学生村官

分享到:

浙江博学成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39167号-1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Copyright©2006-2024 www.bxgw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